保险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时间:2023-05-02 17:31:31 2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条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要求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二条人身保险合同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而无效,投保人要求保险人在扣除相应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未亲自在保险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名或者盖章的,保险合同对投保人无效。但投保人已缴纳保险费的,视为其认可代为签名或者盖章的行为。

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代表投保人填写保险单证,投保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代表保险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代理人有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第四条保险人接受投保人提交的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尚未表示承保意向的,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五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知道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信息,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的范围和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不支持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保险单询价单所列一般条款义务为由提出的解除合同请求。但是,除非通用条款有具体内容。第七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收取保险费的,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八条保险人有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不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当事人对拒绝赔偿和保险合同的存在另有约定。

第九条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如免责条款、免赔额、免赔额比例、比例赔偿或者给付等,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因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经保险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不履行明示解释义务为由,主张本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以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形式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明显标志。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第十二条在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责条款作出及时、明确解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及时、明确解释的义务。第十三条保险人履行明示义务,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投保人按照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要求在有关单证上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确认的,视为保险人履行了义务。但有其他证据证明保险人不履行明示解释义务的除外。第十四条保险合同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保险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保险单为准。但如有不一致之处,经保险人说明并征得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署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的内容为准。

(2)非标准条款与标准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标准条款为准。

(3)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时,以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为准;

(4)保险凭证有手写和印刷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为准。第十五条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核定期间,自保险人第一次收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索赔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计算。保险人要求扣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交有关证明材料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扣除期间自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出通知到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日起计算,至投保人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之日止,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照通知的要求送达保险人。第十六条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计算。第十七条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对非保险条款的解释符合专业含义的,或者虽不符合专业含义,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承认。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火灾事故认定书的相应证明力,应当进行复核确认,但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的除外。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要求第三人承担保险责任为由起诉保险人,保险人请求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第三人就损失不足部分提起诉讼,要求保险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二十条保险公司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于第二十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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