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房屋,但离婚时未取得产权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已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夫妻双方未按规定交纳全部购房款,未取得产权证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人民法院不判决房屋所有权,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断财产的用途。当事人取得所有权后发生纠纷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房价全部付清,房屋权属法律关系明确,只需完善权属登记程序。
离婚婚后房产如何分割
离婚婚后房产的分割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对于婚后购买的房产,一般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财产,法律规定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双方可以平均分配,也可以先协商分割,协议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如果房产是贷款购买的,则离婚时未偿还的房贷部分属于双方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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