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前购买的房产,离婚后归属问题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抵押合同,以夫妻共同财产抵押的,抵押权人只能就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权利,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受偿。因此,如果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该房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总结起来,婚前购买的房产离婚后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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