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在结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这些财产可以是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同时,婚前财产也可以是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此外,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以及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为了避免将来发生纠纷,夫妻可以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指明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归属。婚前财产协议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采取口头形式时,其效力判定以双方均认可为条件。因此,为了避免将来发生纠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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