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务作品和服务发明是一样的吗?
服务发明和服务作品的本质区别在于权利的归属。职务发明权的所有权基本上属于单位,但也可以由发明人和单位共同享有。我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通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本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但是,著作权的归属有两种:一种是作者享有著作权,单位有优先使用权;二是单位享有著作权,作者享有署名权。因此,一部作品在役权基本上属于作者,少数属于单位,但作者仍有署名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任务而创作的作品,是服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经营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后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允许第三人以与本单位使用作品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者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作者给予奖励:(一)工程设计图纸,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等的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的服务作品p>我国著作权法将职务作品定义为“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而创作的作品”。由于“工作任务”过于笼统,容易产生歧义,人们对工作的理解不一致。正因为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此进行了弥补,即:,《著作权法》关于服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法人或者组织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该作品应当属于作者责任范围的法律特征应当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责任范围必须由劳动合同或者有关规定直接确定;另一方面,作者创作的作品应直接关系到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业务
在职务作品的认定上,应严格界定“责任范围”,否则,大量的个人作品将归入职务作品,这不仅打击了创作者的积极性,也反映了社会利益分配的不公。在判断职务作品的过程中,应高度重视以下因素:
(1)职务作品和作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创作。作品的创作不同于产品的生产(制作产品时,无论任务完成与否,生产者在一天工作时间届满后都可以离职)。作品的创作过程是一个连续的心理过程,也是一个连续的写作过程。有时,在工作时间创作一部作品只是一个初步的想法,但在工作时间之外仍然是不可抗拒的,所以这个想法是以一定的客观形式实现的,作品也会得到进一步的提炼和加工。这样,我们就很难判断作品的构思和创作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因此,不能(也不能)以工作时间作为判断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的标准;(2)职务作品与作者是否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创作的关系。事实上,许多工作,特别是社科工作,几乎不需要使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但属于职务工作;另一方面,一些作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创作的作品,不一定是官方作品。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是委托工程或其他类型的工程。因此,我们不能以物质技术条件来判断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综上所述,职务作品的第二个法律特征是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责任范围。只有作者在劳动合同(或者单位规章制度、长期工作计划或者其他必须由单位工作人员执行的规定)规定的作者职责范围内创作的作品,才是正式作品。我们决不能把一些超出这一范围的作品列入官方作品。否则,不利于保护作者的著作权权益,会严重削弱作者的创作积极性
<3.职务作品体现了作者的个人意志,其思想内容由作者在职务作品创作过程中所决定,虽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职务作品作者的创作必然会产生大小影响,但创作行为的主体应当是职务作品的作者而不是单位。在创作过程中,作者可以决定如何选词造句,如何选景拍摄,采用何种风格和手法。也就是说,作品的内容能够充分反映作品作者的思想感情,作品体现了作品作者的意志和个性。因此,可以说,一部官方作品的作者是对该作品有独到贡献的人,与工作有关的作品有两种:特殊作品和一般作品。因此,所有员工作品的所有权不属于员工个人。职务发明创造的劳动者虽然也与单位有劳动关系,但对发明创造工作确实有控制权。在创造了服务作品和服务发明之后,员工或单位可以申请著作权
服务作品合同协议是否包括著作权人
谁是服务作品的著作权人
如何签订合同服务作品著作权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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