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指功能丧失评定标准
具体包括如下情况:
1、功能完全丧失:指非功能位关节僵直,固定或关节周围其他原因导致关节连枷状或严重不稳,以致无法完成其功能活动者。
2、功能大部分丧失:指残留功能不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并影响日常生活活动者。
3、功能部分丧失:指残留功能不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但不影响日常生活活动者。
认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智力缺损的评定标准
一级: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级: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三级: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四级: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五级: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六级: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七级: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八级: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九级: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三、伤残等级评定
一级伤残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社会交往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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