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和强奸未遂的界限在哪里?
时间:2023-07-15 20:13:24 44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强奸未遂属于暴利犯罪,是违背妇女意志强制与其发生性关系,只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了犯罪未遂,但依然有了犯罪动机、犯罪实施。性骚扰应当属于性侵犯的一种,指以那种欲望为出发点的骚扰,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肢体动作上也没有过分的接触性器官。

性骚扰有什么表现形式

(一)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

(二)行为方式,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脸部、乳房、腿部、臀部、阴部等性敏感部位;

(三)设置环境方式,即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对男性也可能构成性骚扰,性骚扰的方式有多种,对他人实施性骚扰行为可能会违反法律规定,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严重时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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