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公务员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以及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和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公务员的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根据上述规定,擅自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或减扣公务员的工资均属于违法行为。
公务员对减扣工资不服,可以申请复核或直接提出申诉。根据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第七项规定,对未按规定确定,或者对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因此,在本案中,张瑞萍可以按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按规定直接向原处理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原处理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同时,如果有关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的,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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