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当先与劳动者协商。如果协商失败,员工应收集证据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
(一)确认劳动关系引起的争议(2)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引起的争议(3)退市、解雇、辞职和辞职引起的争议(4)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引起的争议,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引起的纠纷,经济补偿或补偿(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劳动争议的解决应当实事求是,遵循合法、公正、及时、调解为主的原则,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邀请工会或者第三方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解决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达成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协议不成或者调解协议达成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利而中断,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另一方同意履行其义务。仲裁时效期间应从中断时开始重新计算
如果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原因未能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则仲裁时效期间应暂停。仲裁时效期限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工人的仲裁申请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期限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提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实施劳动保障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的情况,法规和规章
(3)接受有关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报告和投诉
(4)纠正、调查和处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第十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制度雇主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III)雇主遵守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4)雇主遵守女雇员和未成年工人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V)雇主遵守关于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的规定(6)向工人支付工资和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7)雇主参加各种社会保险和支付社会保险费(8)职业介绍所的合规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评价机构符合国家关于就业介绍的规定,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评价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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