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身份识别机制
时间:2023-07-16 09:04:49 3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是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且不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等的制度。

提单签发人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时,承运人身份的识别问题。

如前文所述,当提单签发人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提单,而其名称又与提单抬头人不一致时,仅凭提单记载无法直接要求提单抬头人承担承运人的责任。本案的情况却又有所不同,即提单签发人不存在或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显然此时已无法依照海商法第四十二条中承运人的定义来直接通过提单上的记载识别契约承运人身份。换言之,此时只能根据运输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实际履行情况来推定契约承运人。按照运输行业的一般惯例,契约承运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包括:接受订舱、收取货物、运费、负责货物的运送和以托运人的身份向实际承运人订舱等。其中收取货物、运费和运送货物一般也可以由契约承运人的代理人来完成,因此,该行为不是识别契约承运人的主要依据。在本案中,北京华夏虽然从事了接货、运送等事宜并收取了相关费用,但这与其提供的证据所证明的船务代理人身份并不矛盾。相反,东方国际作为FOB贸易合同的卖方却强调是由其向北京华夏订舱出运货物,有违于贸易惯例,同时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节情况,其诉讼理由自然无法得到法院采信。我们认为,本案中识别契约承运人的关键事实在于北京华夏、华夏货运中何人以托运人的身份向实际承运人订舱以及海洋提单(OCEANB/L)中托运人的记载情况,但由于东方国际并未能提供该证据,而华夏货运已自认其是契约承运人,法院最终只能认定华夏货运为涉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契约承运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配合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为履行反洗钱义务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配合反洗钱调查;依法履行巨额现金收付申报、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义务;不得为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评估机构洗钱风险状况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结合实际情况建设反洗钱相关系统。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根据经营规模和洗钱风险状况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按照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内部审计或者独立审计等方式,监督检查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反洗钱调查 最新知识
针对个人身份识别机制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个人身份识别机制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