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制定出入境管理和难民身份识别法,公平管理所有出入境人员的出入境事务,完善难民身份识别程序。
定义
在出入境管理和难民身份识别法或基于该法的命令中,以下术语的含义由各条款的定义确定。
(1)?删除(2)?外国人:无日本国籍者(3)?乘务员:船舶或飞机(以下简称“船舶等”)的乘务员?难民:指根据《难民地位条约》(以下简称《难民条约》)第一条和《难民地位议定书》第一条被承认适用《难民条约》的难民。
(V)?日本领事:日本大使、使节、领事。
(6)?护照:指下列证件:
①日本政府、日本政府承认的外国政府或授权的国际组织签发的护照、难民旅行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包括日本领事签发的出境证明,等)代替护照。
②相当于法令规定地区内授权机构签发的上述文件的文件。
(7)?出入境口岸:司法部令规定的外国人出入境应当经过的口岸和机场。(8)承运人:从事人员和物资在中国和外国之间通过船舶运输的雇员。
(9)?入境审查员:指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入境审查员。
(x)?首席审查员:高级移民审查员,由司法部长任命。
(十一)?移民警察;指第61(3.2)条规定的移民警察。
(12)?非法侦查:是指移民警察对外国人入境、入境、被拘留期间发生的违法事件进行的侦查。
(13)?移民收容所:指《司法部设立移民收容所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移民收容所。
(十四)?收集场:指第六十一条第六款规定的收集场。
拘留资格和拘留时间
(1)在日本居留的外国人,除《出入境管理法》和《难民身份识别法》等法律另有规定外,持签发的入境许可证或取得的居留资格和变更的居留资格在日本居留。
(2)拘留资格列于附表1和附表2D的上一栏,凡具有附表1上一栏所列拘留资格的人,均可在日本从事附表下一栏所列的活动。符合附表2上一栏拘留条件的人,可作为具有附表下一栏所示身份和地位的人在日本从事有关活动。
(3)第二项外国人的停留时间(以下简称“停留时间”)由司法部根据拘留条件确定。
此时,如果没有外交、官方和定居者拘留资格,拘留时间不得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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