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是实发还是应发
实际发放的前提是实际发生,与工资对应的职工为企业提供的服务应该发生在企业所得税所属年度。不管是普通员工工资还是残疾人员工工资,都应该是实际发放才能税前扣除。实际发放不一定要在年底之前,但是应该在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实际发放。例如,在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中税前扣除的工资,应该在2018年5月31日(含当日)前实际发放。一直未发放或者超过这个期限未发放,不能在汇缴的企业所得税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二、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是否包含社会保险部分
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是指应发工资额,不包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但包括个人从工资中缴纳的社会保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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