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是劳务关系,那么用人单位解除劳务合同,将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是否支付违约金,要看劳务合同的约定。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与其签订劳务合同,二者的区别如下:
第一,劳动合同,企业要缴纳政府规定的五险一金等,并承担劳动风险;劳务合同,无需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并不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风险负责,由提供劳动的劳动者自行负责。
第二,劳动合同约定的是工资,国家有最低工资的限定,不能低于最低工资,同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5000元为起征点。而劳务合同是劳务费,国家没有最低限额的规定,同时,劳务费按劳务所得缴税。
第三,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解除时的赔偿方式不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求提前申请或通知,企业解除时,要给劳动者相应的赔偿;而劳务合同可随时协商解除,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条件解除,不用提前通知。
逆向劳务派遣不能免除用工单位的义务
案例详情:
崔某原为某县烟草公司的合同制职工,2010年4月,该公司对聘用制人员进行用工制度改革,在未与崔某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崔某与该县新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务派遣合同。合同约定,派遣公司按每人每月20元收取管理费用。崔某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仍在烟草公司工作。2010年8月,崔某在上班途中因遭遇交通事故受伤,随后,崔某向该县人社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2011年3月,人社部门认定崔某为工伤,后经鉴定,崔某为伤残9级,用工主体为烟草公司。2011年4月,崔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烟草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500元(崔某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131元、工伤医疗费用支出2万元,解除与烟草公司的劳动关系。
庭审中,烟草公司辩称:崔某属于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与新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因此,崔某发生工伤,应由新华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责任,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仲裁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由逆向劳务派遣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然后把招用的劳动者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但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并不形成劳动关系,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但是,逆向劳务派遣恰恰颠倒了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用人单位将正在岗位工作、劳动关系仍在存续的劳动者通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方式改变劳动关系的归属,其实质是用人单位借用劳务派遣的名义,规避劳动法规定义务,因此,在原用人单位尚未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下所实施的劳务派遣应是非法的,用人单位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劳动法规定的义务。因此,本案中,用人单位责任应由烟草公司承担。同时,因烟草公司未给崔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产生的工伤费用均应由烟草公司自己承担。
最终,在仲裁委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协议,烟草公司支付崔某伤残待遇7万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刘强)
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全文1.8千字,阅读预计需要7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