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的规定,并不是在所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都能够获得代通知金的。那么究竟哪些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代通知金?以下是具体介绍。
代通金适用的法定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由此可知,法律明确规定,适用代通金的情形只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特定的三种情形。下面笔者对这三种情形的在实践中具体运用作一详细分析:
1、适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形的几个要素。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这里排除受到工伤治疗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情形,这是由于只要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保险公司获得保障,而且国务院和上海市工伤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等对相关问题都有明确的规定;2)必须是在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不能在劳动者尚处于医疗期内就另行安排工作,并以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3)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必须先另行安排工作,仍然不能从事的,才可以解除。
2、适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这条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使用最频繁的一条。用人单位不可能对所有员工的工作成绩满意,对于那些工作成绩平平的,又没有犯大错的人,用人单位常常运用不能胜任工作作为理由。但实践中,以这一条作为解除理由的,通常都被认定违法解除。原因在于,用人单位必须负“三重”举证责任。1)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必须要有相关的考核、事例来证明不能胜任,不能由其主管人员任意出具一张证明或考核来证明。2)证明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这种培训不能是走走形式的,调整工作岗位也不能是恶意的。3)证明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由于用人单位完成“三重”举证责任较为困难,所以建议单位慎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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