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在问题
1、一些矫正机构未能真正发挥应有作用。
一是各镇、社区之间工作开展不平衡,少数镇的司法所工作不到位,矫正对象的材料不齐全,列管不规范,对矫正对象的情况掌握不全面。二是一些基层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所需的基本硬件条件难以满足。部分司法所经费紧张,人员紧缺且兼职多、年龄大,导致社区矫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2、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假外出和漏管失控。
一是异地法院、监狱法律文书送达不到位,矫正对象不主动报到,导致漏管失控;二是由于旧城拆迁改造,部分矫正对象迁移,新址难以查找而导致漏管失控;三是少数矫正对象不服从管理,不请假外出。
3、撤销缓刑大幅上升。
由于监管不到位,被判人犯不认真接受改造监管,有的重新犯罪,有的违反行政法规,致使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今年来被撤销缓刑人犯就有2人。
4、承担社区矫正的机关之间职责不够明确。
根据目前有关规定,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工作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实施监管措施时,缺乏有效的强制管理手段,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5、缺少配套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社区矫正的相关表述,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工作内容和运行程序等均无法律明确界定,实际工作中产生了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而带来的问题和困难。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除执行缓刑时公安机关将罪犯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考察尚有法律依据外,其他的社区矫正方式都没有提到基层组织或别的组织可以参与刑罚的执行,缺乏法律依据将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对策建议
1、制定法律,提供依据。
制定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法规,在修改相关刑事法律后,制定一部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监督管理措施、保障体系、工作程序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的设置、职责、权利和义务、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为社区矫正健康顺利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
2、完善体制,明确职责。
完善行刑机构设置,进一步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刑罚执行主体的资格,赋予其全面行使刑罚执行权(包括对非监禁刑罚的执行)的职责和权力,如组建社区矫正机构、制定社区矫正办法、研制矫治效果考评标准等。
3、加大力度,规范管理。
司法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大对矫正对象的监管力度,做好预防犯罪工作。要规范请假外出审批手续,对请假的时间予以明确并及时销假;对漏管失控的对象要依法扣除执行期;对法院判决或监狱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对象,及时建议相关部门收监执行或办理延期手续;经常了解、及时掌握矫正对象有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加强配合,落实奖惩。
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做好矫正工作。要重点做好交付执行环节的衔接工作,防止因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和矫正对象不报到造成的漏管失控。相关部门对监改表现差的依法予以惩处,视情节给予警告、扣除刑期、收监执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惩罚;同时对表现好的予以奖励,采取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形式,树立正面典型,对表现突出的呈报减刑。
5、增加投入,优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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