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所服刑就是指被判处一年以下或余罪在一年以下的罪犯,在交付刑罚时,不再送交监狱而由看守所代为监管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这种刑罚执行方式在对罪犯改造过程中起到了积极作用,弥补了监狱改造机关司法资源的不足,节约了在罪犯交付执行活动中的人力和财力,为罪犯家属探视及感化教育提供了便利条件。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留所服刑的范围扩大化、甚至出现违法留服,增加了看守所的负担;二是看守所忽视对留所服刑罪犯的严格管理,利用罪犯管理罪犯,造成看守所通风漏气、传递信件,混关混押,甚至形成牢头狱霸,不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对已决犯的教育改造。
一、留所服刑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
1、审判机关迟延执行罪犯的留所问题。
某些罪犯在判决生效后,余刑在1年以上,但由于法院迟延将执行通知书看守所,导致该类罪犯的余刑在一年以下,造成不适当的留所服刑。
2、看守所不愿交付执行罪犯的留所问题。
余刑在一年以上经济条件较好的已决犯,因在看守所高消费,看守所处于经济效益考虑,不愿交付执行或为了照顾关系而不交付执行,造成留所服刑。
3、劳改机关拒收罪犯的留所问题。劳改机关为追求企业效益而对看守所送交的老弱病残罪犯拒收,造成违法留所服刑。
4、罪犯钻法律空子留所服刑。
余刑在一年以上另几个月的罪犯,一审后上诉,待有结果时,余刑已不足一年。
二、造成不适当留所服刑的原因:
1、法律规定不明确,造成法院在判决生效后不及时交付执行,导致留所服刑。刑诉法第208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由于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没有时间限制,导致法院对罪犯不及时交付执行。
2、看守所不依法将罪犯交付执行导致罪犯留所服刑。
当前,看守所经费困难,认为批一个罪犯就跑省里一趟,成本太高,采取集中审批集中交付执行的办法,造成一些罪犯余刑不足一年。
3、监狱等劳改机关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对年龄较大或有病的罪犯不予接收。
4、某些罪犯通过拉关系,走后门,达到留所服刑的目的。
5、检察机关监督不力。对以各种理由拒不投劳和监狱拒收的违法行为缺少具体有效的法律监督手段。
三、解决不适当留所服刑的对策。
1、明确判决书送达的时间和地点。
2、改革监管体制,实行监狱和企业相分离;
3、增加看守所经费;
4、强化监所检察监督,一是加强对留所服刑审批手续的监督,对余刑一年以上需留所服刑的,应经主管局长审批,并征驻所检察人员同意后方可留所服刑。二是监所检察人员除有建议权外,对不适当留所服刑的应有否决权。即未经驻所检察人员同意,不得留所服刑。三是对违法留所服刑实行专项检察、追究违法留所服刑相关人员的党政纪责任。
5、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增加徇私舞弊不交付执行罪。
对审判、检察、监管、劳改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余刑一年以上应交付劳改执行,而拒不交付,致使罪犯在违法留所服刑又实施犯罪,产生牢头狱霸等严重情节的行为,应在渎职罪中增设徇私舞弊不交付执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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