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打击、轻保护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特别是在行政拘留制度中,过分强调公安机关权力的行使和对违法现象的打击,而忽略了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特别是在权利救济方面,存在很大的疏漏。
(二)重实体、轻程序
行政拘留中不关注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如听证程序的缺失。
(三)重权力、轻权利
行政拘留制度来看,行政拘留制度强调公安机关行政权的行使,法律赋予其单方面的决定权和处分权,但是法律对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却视而不见,将行政拘留和警告、罚款并列,没有突出基本权利的特殊性。
这些缺点限制了行政拘留制度作用的发挥,也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行政拘留制度应该强调参与原则,赋予行政相对人听证权利、强化司法审查原则以及贯彻比例原则,通过这些措施,来完善行政拘留制度,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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