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对犯罪嫌疑人员、被告人和罪犯实行警戒看守和教育改造相结合,确保依法和文明管理。罪犯有聚众哄闹、辱骂警察、欺压他人、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拒不参加劳动或消极怠工、自伤自残或故意损坏生产工具、违反操作规程或损坏生产工具、违反监规纪律等行为时,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禁闭。
看守所负责管理和看护犯罪嫌疑人员、被告人和罪犯,实行警戒看守和教育改造相结合,以确保依法和文明管理。看守所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合法权益。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1、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2、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3、欺压其他罪犯的;
4、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5、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6、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7、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8、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监狱如何教育改造罪犯?
监狱作为我国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是刑罚执行的重要环节。在监狱内,罪犯需要接受科学、系统、有针对性的教育,以尽快恢复其基本的人性、道德和社会行为规范。
首先,监狱应制定科学的教育改造方案,明确教育目标,确保教育内容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监狱可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为罪犯进行技能培训,指导罪犯融入社会。
其次,监狱应加强罪犯的心理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其良好的道德品质。监狱还应重视罪犯的文化教育,让其了解我国的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培养其爱国情怀和社会责任感。
同时,监狱要重视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教育改造作用,确保罪犯在服刑期间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改正。监狱还应定期开展罪犯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其回归社会后能够自立自强,成为社会栋梁。
总之,监狱在教育改造罪犯的过程中,应注重罪犯的个体差异,因人施教,促进其全面、深入的悔改。只有这样,才能让罪犯真正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树立起正确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成为对社会、对家庭负责的公民。
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是刑罚执行的重要环节。在监狱内,罪犯需要接受科学、系统、有针对性的教育,以尽快恢复其基本的人性、道德和社会行为规范。为此,监狱应制定科学的教育改造方案,明确教育目标,确保教育内容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监狱还应加强罪犯的心理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其良好的道德品质。同时,监狱要重视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教育改造作用,确保罪犯在服刑期间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改正。只有这样,才能让罪犯真正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树立起正确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成为对社会、对家庭负责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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