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缴纳证明。因此,缴纳土地出让金会导致产权变更登记不顺利,土地使用权无法实际取得。而且,根据上述规定,未缴纳土地出让金,不得进行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原土地受让人应当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查询拟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相关信息,以确保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已办理房地产登记并缴纳土地使用费转让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权属证书;
(二)变更材料;
(三)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房屋转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缴纳证明;
(6)其他必要资料。土地出让金的本质是什么,顾名思义,是一个与土地和土地使用权相关的新范畴,是一个土地财政问题。土地出让金在社会主义宏观调控中具有两大功能:一是规范土地用途,改善和调整产业结构,包括一、二、三产业结构和各产业内部结构,从而制约或促进经济发展;二是土地出让金的分配,作为调节市场经济关系的经济杠杆,调节土地收益在国家、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合理分配,调节市场竞争。
土地出让金实际上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若干年的土地所有人的土地租金之和。现行土地出让金的实质可以概括为一个矛盾的综合体,既有多年积累的地租性质,又有一次性征收的非税性质。它具有地租性质而非土地出让金性质。税收是国家作为管理者对纳税人为国家支付的经济义务,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土地出让金将累计几年的总租金,一次性收取,似乎具有税收的非出租性质。土地出让金本身就是这样一个复杂的内部矛盾。换言之,土地出让金不是税而是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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