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姐是十堰人。2009年9月15日,她来到位于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做客服。主要工作是为网络玩家答疑解惑和平台管理,每月工资1500元。今年3月6日,公司要求她离职,并签署一份《员工保密及协议书(离职协议)》。按照该协议第五条,张小姐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之后三年以内,非经该公司书面同意,不能到提供同类产品或同类服务的企业任职,也不能自己经营与公司相同或具有竞争关系的产品。张小姐觉得自己的工作不涉及核心商业内容,便拒签协议,公司以此为由拒付她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在该协议书第四条称: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期限保密,直到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该公司负责人张经理称,张小姐在期间内的补偿已经以其工资报酬的20%支付了。张小姐大吃一惊:原来自己每月工资里,有20%属于竞业限制的补偿。但是张小姐说,自己进公司时未签订,也从未听说有这么一份竞业禁止协议。张小姐已申请了。
鉴于在竞业禁止协议上出现的纠纷,本文教大家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书》有妙招:
1、用人单位只应当与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而不是普通员工或职工,更不能是全体员工。
2、竞业禁止的职业种类和范围,应当是员工在企业所从事的或接触到的特殊的、专门的业务范围,而不应无限扩大到整个行业,对范围约定应当明确、清晰和合理。
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那些技能比较单一的特殊职业和行业的人员而言,竞业禁止直接关系到他们的谋生问题。因此当劳动者的劳动权与用人单位的经营优势相冲突时,劳动者的劳动权利高于用人单位的竞争优势,用人单位不可以通过竞业禁止协议来限制劳动者的自由就业权利。
3、竞业禁止的时间限制,则要根据劳动者所从事的不同行业,企业所在的不同区域,技术更新的不同时间而确定。一般为3年左右。
4、竞业禁止的地域限制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经营业务的区域范围确定。
5、竞业禁止必须要有合理的补偿。
竞业禁止协议中最重要的就是有关合理补偿的内容,没有约定补偿的竞业禁止协议是无效的。合理的补偿应当与员工的收入情况相一致,还应综合考虑到这一商业秘密带给用人单位的利益,竞业禁止的时间长短,区域范围的大小等情况,总的来讲,应当高于该职工离职前12个月总收入的二分之一。
6、企业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该协议自动终止,员工不再受其约束。但是依据先履行抗辩权原则,如果离职员工违反竞业禁止的约定,则可以免除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并有权要求离职员工继续履行竞业禁止协议直至终止。同时企业可以要求该员工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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