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行为侵犯荣誉权
剥夺,侵占和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这些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荣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一条: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二、侵犯荣誉权的认定
1、侵害对象,被侵害人是特定人。当然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荣誉权的侵害。
2、在侵害方式,主要是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荣誉。侮辱和诽谤可能是公开的,也可能是不公开的。要注意的是当着一个人的面,对另一公民进行侮辱和诽谤,也属于公开侵犯他人荣誉权。不公开的侮辱和诽谤包括在给他人的信件中对该人进行辱骂、诽谤,或者在无第三人在场时对他人进行侮辱。
3、在主观过错上,侵害人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在一般情况下,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荣誉权的,只能是故意,绝非过失。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新闻报道失实或履行职务的疏忽,也可能造成他人荣誉权的损害。
4、在客观上,具有非法侵害他人荣誉权的事实。侵害人从事了法律所禁止的有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而给被害人带来了荣誉方面的损害。
5、在后果上,对被侵害人的荣誉造成较严重的损害。所谓造成损害,是指由于侵害荣誉权行为的发生,使被侵害公民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三、荣誉权纠纷管辖如何确定
因荣誉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29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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