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权的内容包括荣誉保持权、精神利益支配权、物质利益获得权、物质利益支配权、荣誉获得权。其中荣誉获得权应否为荣誉权的内容是学界争议最大的问题。即使承认荣誉获得权的学者对荣誉获得权也存有一定的误解。分述如下:
荣誉保持权,指民事主体对获得的荣誉保持归己享有的权利。保持权的客体是荣誉本身,荣誉本身包括各种荣誉称号,各种奖励,表彰以及荣誉职衔,如名誉博士,名誉校长等。这些名誉职衔,其实并不表明被授予者的学识,能力等达到了博士水平或某种职务的要求;而是在于机关、组织授予主体的一种荣誉,使其享有名誉职衔的精神利益或一定的物质利益。
精神利益支配权,是指荣誉权人对其获得荣誉中精神利益的自主支配权。荣誉权的精神利益指荣誉权人因获得荣誉而享有的尊敬、敬仰、崇拜及荣耀满足等精神待遇和精神感受。对精神利益的支配包括对该种利益的占有、控制、利用,但不得将荣誉的精神利益予以处分,如转让他人享有或转让他人利用。
物质利益获得权,指权利人对附随于荣誉的物质利益所享有的法定取得权。此权意味着权利人在获得荣誉的情况下,有权依照领奖的章程或授予机关、组织的奖励办法,对应该获得的物质利益而主张权利。
物质利益支配权,荣誉权人对于已经获得的物质利益享有支配权。这种支配权有两种形式:其一是完整支配权,其二是有限支配权。完整支配权指对荣誉的一般物质利益的支配权,其性质属于财产所有权,即自物权。有限支配权指对因荣誉所生的物质利益不享有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只享有受时间限制的占有权20。
荣誉获得权,指主体在符合法定标准时,而组织没有授予其荣誉,就可以向组织主张该应获得的荣誉的权利。荣誉权内容中是否应该包括荣誉获得权,这也是关系到荣誉权性质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加以详细的论述。请先看案例21:
马随义和另外五名村民救助落水遇难者。镇政府举行表彰大会,对参加救捞工作的五名村民给予表彰,但没有对马随义进行表彰。镇政府对他仅仅给予表扬。一位副镇长以马随义不要挡了拍摄见义勇为者接受表彰的镜头为理由,将马随义轰下台,使马随义受到了在场群众的哄笑。村民和马随义都愤愤不平,都认为马随义在救捞过程中表现突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并且认为镇政府说马随义不符合表彰条件而不予表彰是不对的。马随义为了讨回公道,也为了挽回自己受到损害的名誉,多次找镇政府讨个说法。后来,镇政府也认为马随义的行为应当给予表彰,遂给马随义补发了表彰的奖励证书。
该案中副镇长的行为毫无疑问侵犯了马随义的名誉权,但是该案仅仅如此简单吗?笔者认为,该案镇政府的行为确实也是行政不作为而侵害了马随义的荣誉获得权。
对于荣誉获得权,实务界并不认可,否则该案就不会以马随义败诉而告终;学术界的见解也倾向于否认说。多数学者主张:荣誉权享有的前提是主体有突出贡献,并且要求有组织的承认并授予荣誉22,因此在授予荣誉之前是不能享有荣誉权的,即不能享有荣誉获得权。
另有学者主张荣誉获得权包括两个方面。其一,获得荣誉的权利,即自然人、法人或团体对于因他们的行为而授予的荣誉有获得的权利,任何第三人不得妨碍,阻挠其获得,也不得侵占其应获得的荣誉。其二,获得因荣誉所生的利益的权利。因荣誉所生的利益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授予时颁发的物质奖励,另一方面是授予荣誉后给被授予者带来的物质利益。对于这两方面的利益荣誉权人均有权获得,任何第三人不得侵占或阻挠其获得23。
对于第二方面可以归入上面所说的物质利益获得权,在此不再讨论。如果借用该学者主张的第一方面的内容能不能为马随义讨个说法呢?该学者在第一方面中提到不得侵占其应获得的荣誉。该案中马随义是应该受到表彰而获得荣誉的,根据该学者的观点,马随义似乎可以主张其荣誉权受到了侵害。但是该应获得的荣誉是在授予之前不得侵占,还是在授予之后不得侵占,如果是指在授予之前不得侵占,那么马随义是可以主张其荣誉权受到了侵害,这也正是笔者所主张的荣誉获得权;如果是指在授予之后不得侵占,那么马随义由于未被授予荣誉而不得主张其权利。
分析该学者的观点:自然人、法人或团体对于因他们的行为而授予的荣誉可知,其所主张的荣誉获得权只是在授予之后才可获得。另外,假设该学者所主张的荣誉获得权是在授予之前可以行使,那么该权利受到的是侵害而不是侵占。侵占的客体应该是授予之后的荣誉,因此该学者所主张的荣誉获得权只能是主体在被授予荣誉之后才取得的权利。再者,根据其把荣誉权列入身份权,可知其是不承认荣誉权可在荣誉授予之前行使的,也即不是笔者所主张的荣誉获得权。
综上分析,依据该学者的观点,马随义仍然无法讨回他想要的说法。
细究该案例,马随义确实实施了见义勇为且表现突出的行为,是为百姓有目共睹的事实。在另五人受表彰的情况下,相比较来看,可知该政府的行为是不适当的。后来镇政府也认为马随义的行为应当给予表彰,遂给马随义补发了表彰的奖励证书。政府为什么会有此行为?该镇政府如果认为其行为是适当公正的,就不会有上面的行为。因此指控该镇政府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成立的。其根据就是侵害了马随义的荣誉获得权。同时也违反了行政公开、公正的原则。另外,镇政府此种行为有违民众的法律情感:权利与义务的观念,公正审判的要求,对适用法律前后矛盾的反感,受平等对待的愿望,忠实于法律的强烈情感及其相关物,对于非法行为的痛恨,等等24。且要求平等对待的愿望也是现代法的精神要义。我国宪法也有相关规定。因此有必要确认荣誉获得权是荣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因为该内容是荣誉权其他内容的先决条件,正如该案。当然,该权利也要受到一定的克减,以防主体通过非正当途径而沽名钓誉。该获得权在一定程度上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即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人生而平等。但是需要主体通过正当途径而且有一定的程序、规则、标准评定而享有。当然,该权利也可剥夺,如某运动员被禁赛x个月。综上,笔者认为荣誉获得权指主体在符合法定标准时,而组织没有授予其荣誉,就可以向组织主张该应获得的荣誉的权利。对符合法定奖励要件而未依法给予奖励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有关部门依法行使其行政奖励权。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在其法定权益不能实现时,有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获取保护的权利25。因此马随义提起状告镇政府的行为是行政诉讼行为,并且符合法院的受案范围和起诉条件,所以法院应该受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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