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撕毁荣誉证书侵犯荣誉权吗
行为人怀着恶意撕毁荣誉证书并加之侮辱,诋毁,此时行为构成侵犯荣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一条: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荣誉是国家或有关组织依据一定程序对某一特定主体的某一方面活动进行的良好评价,是公民或法人在生产劳动和各项工作中成绩卓著所受到的表扬、奖励。荣誉只能依据一定的程序予以取消,而不得诋毁或非法剥夺。而荣誉证书是具有证明和纪念意义的实物,是荣誉权的载体,公民荣誉并不能因为奖章、证书的遗失而受到诋毁或非法剥夺,荣誉侵权只能表现为对当事人享有的荣-誉权进行非法剥夺和诋毁,在主观上必须表现为故意。如果是无意将荣誉证书撕毁并且主观上并无诋毁之意,那么撕毁荣誉证书的行为不侵犯荣誉权。
二、侵犯荣誉权的法律救济
1、对权利人应当获得荣誉称号而遭受侵权没有获得的,或已经获得荣誉称号而被非法剥夺荣誉称号的。一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就认为被侵权方享有该荣誉称号,无须重新颁发、补发荣誉证书。因为已经错过机会,时过境迁,很难再把原来的评委召集起来,按照原来的程序进行评选。
2、由于荣誉与名誉的密切联系,在对荣誉权的侵害将会直接导致权利主体名誉的毁损。其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在财产损失为要求。
3、是对权利主体物质损害的赔偿,应当判令侵权方支付或退还权利人应得的奖金,还有其他一切物质损失,引起诉讼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的,也应包括在内。
4、对权利人精神损害的救济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除了侵权人对权利人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之外,主要对权利人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三、荣誉证书被撕毁后的补办
一般情况下,被撕毁的荣誉证书可以到原发证机关进行补办。具体是否能补办,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办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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