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是公民或法人在学习、生产经营、工作或战斗中,因表现突出而由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给予的积极评价,这种积极评价是通过授予一定的荣-誉称号表现出来的。公民和社会组织对于所获得的荣-誉称号所享有的专有的、不受侵犯的权利就是荣-誉权。
荣-誉权是一种身份权,因为荣-誉权并非人人生而有之,而是公民或法人等组织依据获得荣-誉称号这一事实而取得的。荣-誉权的取得与否,并不影响主体资格的存在与否,对主体独立人格的存在也无影响。
荣-誉权有如下特征:
1、荣-誉权的取得来源于社会组织的评价。作出荣-誉评价的,必须是社会组织,而不能是个人或公共舆论。
2、荣-誉权体现了对公民或法人行为的积极评价。构成荣-誉的评价必须是积极的、褒扬性的,而不能是消极的、批评性的。
3、荣-誉权的客体——荣-誉具有专门性和定性。构成荣-誉的评价,不能只是随便的称赞表扬,只是口头说说而已,其形式应定型化,至少须有一定的文字格式,并经一定的程序颁布。
4、荣-誉权可以撤销和剥夺。荣-誉权取得之后,可以通过合法的程序予以撤销和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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