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权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得、保持、利用荣-誉并享有其所生利益的权利3.
笔者认为荣-誉权的特征有二:其一,荣-誉权的客体是荣-誉的本身及荣-誉本身所包含的利益。荣-誉的本身是一种正式社会评价,它是荣-誉权的客体。同样,荣-誉所包含的利益也是荣-誉权的客体。例如获得体育比赛的世界冠军,这种称号是荣-誉本身,因获得世界冠军而得到的奖章、奖金、奖品,以及所获得的尊敬、荣耀等等,都是荣-誉所包含的利益。因此荣-誉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其二,荣-誉权既是一种既得权,也是一种期待权。荣-誉既得权表现为荣-誉权人对其已经取得的荣-誉及其利益的独占权,其他任何人都对这一权利客体负有不得侵犯的法定义务。荣-誉期待权,即荣-誉获得权主体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而组织没有授予其荣-誉,就可以向组织主张应获得的荣-誉的权利。荣-誉获得权指向的对象也是荣-誉,因此不影响荣-誉权客体的一致性。关于荣-誉获得权,下文还有详细论述,这里不再展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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