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权的适用规则对于法院裁判至关重要,即使没有诽谤或损害名誉的行为,仍需适用荣誉权规则以实现救济。学者对荣誉权性质的认识不一致不能舍弃已有规则,而荣誉称号的不规范性证明了荣誉权规则的必要性。因此,荣誉权是存在的,社会需要该规则的存在。
针对荣誉权案例,法院应如何适用名誉权的规则而予以裁判呢?该案中市教委并没有实施诽谤诋毁等损害名誉权的行为,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只有适用荣誉权的规则才能对其救济。法院的判决也是按侵犯荣誉权的规则而做出的,即“……为其恢复荣誉并赔偿受害者经济和精神损失八万余元”。
对于理由三的反驳,虽然持肯定说的学者对荣誉权的性质没有统一的认识,但仅仅由于认识没有统一而舍弃已有的荣誉权规则,那么持否定说的学者就难以推脱有偷懒的嫌疑。如果因为认识没有成熟而暂且收起该规则,留待以后认识成熟时再行规定,那么我国《民法典》从1986年颁布以来一直有此规定。
对于理由四的反驳,授予荣誉称号和奖励的种类级别不规范,正好证明社会生活中需要荣誉及荣誉权规则的存在。如果荣誉权受到侵害,用名誉权规则不一定可以救济,如上例。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荣誉权是存在的,社会生活是需要该规则的。
荣誉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保护,对于名誉权案例,法院应当根据荣誉权的规则进行裁判。在荣誉权案例中,如果没有实施损害名誉权的行为且没有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法院应当适用荣誉权的规则进行救济。对于荣誉权的性质,学者们的认识可能存在差异,但不应因此而舍弃已有的荣誉权规则。荣誉称号和奖励的种类级别不规范,正是证明了社会生活中需要荣誉及荣誉权规则的存在。综上所述,荣誉权是存在的,社会生活是需要该规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修订):第七章 法官的职业保障 第五十六条 法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肖像权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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