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荣誉权的具体行为
侵犯荣誉权的具体行为主要是:
1.非法剥夺他人荣誉,这一行为的主体一般为荣誉的授予组织。如有的荣誉授予组织在没有法定理由或非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剥夺他人已获得的荣誉。
2.非法侵占他人荣誉,这是指行为人以非法的手段,窃取、强占、冒领他人荣誉的行为。
3.严重诋毁他人所获得的荣誉,主要的行为方式包括对他人获得的荣誉心怀不满,向授予组织诬告、诋毁荣誉权人,或者当众摘人荣誉牌匾、撕人荣誉证书,或者公开发表言论诋毁他人荣誉名不符实等行为。
4.侵害荣誉权人应得的物质利益,行为主要包括:拒发或少发荣誉权人应得的物质利益,以破坏他人荣誉为目的故意损毁荣誉权人的奖杯、奖品、奖章等。
二、侵犯荣誉权的法律救济
侵犯荣誉权的法律救济有:
1.对权利人应当获得荣誉称号而遭受侵权没有获得的,或已经获得荣誉称号而被非法剥夺荣誉称号的。一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就认为被侵权方享有该荣誉称号,无须重新颁发、补发荣誉证书。
2.由于荣誉与名誉的密切联系,在对荣誉权的侵害将会直接导致权利主体名誉的毁损。其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在财产损失为要求。
3.是对权利主体物质损害的赔偿,应当判令侵权方支付或退还权利人应得的奖金,还有其他一切物质损失,引起诉讼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的,也应包括在内。
4.对权利人精神损害的救济,主要对权利人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三、如何认定是否侵犯荣誉权
认定侵犯荣誉权标准有:
1.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侵害荣誉权的损害事实主要包括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荣誉损毁、精神或财产上受到损害。
2.行为具有违法性,对于公民的荣誉权任何人都负有法定上的不作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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