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告登记取得所有权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预告登记既是承认并保障权利人对房产将来的法律支配关系的制度,也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延伸。预告登记所产生的应当是对房产将来所有权进行确认的请求权,是请求权物权化的一种具体表现。但是,预告登记时物权变动尚未实现,因为登记对象不是物权本身,而是将来房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所以,预告登记不能取得所有权。
二、预告登记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预告登记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只有符合法定的情形时,双方当事人才能进行预告登记。
三、预告登记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八条相应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该条规定在技术上使得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而对房屋进行的处分行为无法进行登记,自然无法发生物权效力。对于抵押权而言,预告登记具有保全顺位的效力,即办理预告登记的抵押权可以享有优先顺位。
全文67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