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先生回去上班的第一天,就要求公司支付其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但是,公司认为法院没有判令公司承担这一义务,所以他拒绝付款。他还说,目前很难安排原来的职位,请夏先生等安排。对于公司的态度,夏先生当即表示,由于公司长期拖欠工资,不安排工作是违反劳动法的。他要求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随后,夏先生提起第二次劳动争议仲裁,公司安排夏先生恢复原职,等待安排是否违法?原因是什么?
<2.公司是否需要在第一次诉讼期间支付工资?原因是什么
专家评论说,本案第一起诉讼是涉及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而第二起关于工资损失的诉讼则是由于当事人在劳动仲裁中的疏忽造成的。虽然案件本身有些复杂,但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公司与夏先生签订了何种劳动合同。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明显违法;相反,如果确认只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则可视为合法终止
劳动合同期限在我国劳动法中,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工作量三种劳动合同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生效、履行和终止的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确定,相对固定。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注意明确其起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指完成一定的劳动任务。对于这类劳动合同,要注意任务的内容和要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合同终止时间不明确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初是一种长期合同,但它与原固定期限劳动者的“终身制”有很大不同。只要合同中有可以解除或者终止的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解除或者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践中,在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一般都表示劳动合同中没有固定期限。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合同中没有注明合同“无固定期限”。但法院认为,虽然用人单位与职工没有明确表示“无固定期限”,但从年薪协议的角度看,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非只是为了短期内对夏先生进行审判。因此,推定双方的劳动合同应当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劳动关系,造成劳动争议的,双方应当恢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的原决定被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撤销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仲裁和诉讼期间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其标准为:用人单位作出决定时,劳动者上岗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停止支付的月份。双方有责任的,应当按照各自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系用人单位违规解除合同,造成夏先生工资损失所致。因此,雇主应承担所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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