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讨论】
陆某为2014年应届毕业生,大专学历,计算机专业。大三毕业后到一家产、销、研一体化公司的生产车间做QA(品质保证工程师)。公司与陆某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第一个月领到工资1000元,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人力资源部经理告诉陆某,大学生毕业,不能够熟练工作,公司还需要培训。在此期间,员工的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陆某咨询劳动监察部门,劳动监察部门告知他的工资在试用期不应低于1200元。应届生工作不熟练,试用期低于最低工资是否合法?
【案情解析】
应届生因工作不熟练,试用期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支付试用期的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条款,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根据这一规定,单位可以自行确定见习期、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但前提仍应是不违反劳动法。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也同样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依法应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工资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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