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毕业的小黄应聘到郑州市金水区一家投资公司上班。6个多月过去了,公司始终以试用期为由,拒绝与小黄签订劳动合同,只发给他低于其他职工工资标准的实习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就意味着,即使用人单位未与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了用工事实,他们之间就已经建立起了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试用期期限也作出了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该投资担保公司的做法已经违法,一旦你们遇到类似的情况,一定要用法律武器据理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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