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在代履行前应向当事人送达代履行决定书,并在代履行前三天催告当事人履行。在代履行时,行政机关应派员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后,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见证人应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由谁承担取决于具体情况。具体如下:
1.在代履行前,行政机关应向当事人送达代履行决定书。该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2.在代履行前三天,行政机关应催告当事人履行。如果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代履行的义务,行政机关应停止代履行。
3.在代履行时,行政机关应派员到场监督。
4.在代履行完毕后,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见证人应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代履行费用由谁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提供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被申请人无足够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依据,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由行政机关提供。因此,代履行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代履行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在代履行前应向当事人送达代履行决定书,并在代履行前三天催告当事人履行。在代履行时,行政机关应派员到场监督。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因此,当事人应承担代履行的费用。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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