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单位破产的情况下,劳动者享有获得工资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用人单位应优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然后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清偿。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同时清偿所有债务,则应按照比例进行分配。此外,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应按照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破产的情况下,劳动者具有获得其工资的权利。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 劳动者的工资权:破产清偿顺序中的首要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清偿顺序中,劳动者的工资权是首要保障。破产申请受理后,职工工资优先于破产债权得到清偿。这意味着,即使在破产清算中,职工的工资也不会被拖欠。此外,根据该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该特定财产的权利人在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对个别债权主张优先受偿的,不予支持。因此,劳动者的工资权是破产清偿顺序中的首要保障,必须得到优先保障。
总之,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破产的情况下,具有获得其工资的权利。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法律规定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的工资权是破产清偿顺序中的首要保障,即使在破产清算中,职工的工资也不会被拖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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