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286条规定,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应归业主共有,并扣除合理成本。对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因此,该段内容强调了业主共有部分的收入应归业主共有,并按照约定或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根据小区内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共有部分所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这些收入应归业主共有。对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民 法 典 规 定 : 小 区 经 营 性 收 入 如 何 分 配 ?
根据民法典第280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制定小区经营性收入分配方案。如果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未制定小区经营性收入分配方案或者制定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有关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参照有关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等财产的管理规定确定其权利。因此,小区经营性收入的分配应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制定的方案进行,如果未能制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方案,则有关业主有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参照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等财产的管理规定确定其权利。
小区经营性收入分配应遵循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制定的方案,若未能制定符合法律规定,有关业主有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参照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等财产的管理规定确定其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三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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