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和业主之间的争执:小区电梯归属问题
时间:2023-07-04 10:03:39 8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电梯是属于业主的公共财产,物业是没有产权的。物业仅仅是电梯的使用单位,对业主乘梯安全,电梯安全负责,负责管理电梯,保障电梯正常运行。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小区电梯坏了物业不及时修理怎么办

小区电梯坏了物业不及时修理,有三种方法解决。

具体如下:

1、找房管部门物业科投诉。所有的物业都有着相对应的部门进行管理,而管理物业的部门就叫做房管部门,要是电梯出现故障,物业迟迟不维修,那么就可以直接去房管部门物业科进行投诉;

2、到技术监督局特行科投诉。不管什么东西都有一个保质期,对于电梯而言,一般可以用了十几年,要是维修做得好,就算用几十年也没有毛病,要是电梯出现了故障,又没有达到一定的年限,那么就可以去技术监督局特行科进行投诉;

3、维修费用。电梯还在保质期内出现了故障,那么就要找开发公司出现维修,要是过了保质期,那么就需要先有物业公司进行垫付,等专项维修资金申请到位后,再拨款给物业工资,当然也可以等费用到了再进行相对应的维修,这个都可以和物业协商决定。

电梯是属于小区共有的设备,交物业费是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一旦电梯出现了故障,那么受委托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的受委托人就是物业管理公司。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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