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
在审判中,公司辩称,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如果员工不服从主管的工作安排,公司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王小姐的主管让她在公司下属的工厂工作三个月。事实上,由于工作需要,王小姐违反了安排,打乱了工作计划,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的规定。为了正常的管理秩序,公司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
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中确实规定“如果员工不服从主管的工作安排,公司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王小姐说,公司从未通知过这样的员工手册,也从未听说过这样的规章制度。公司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员工手册》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后公布或明确告知王小姐,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公司撤销了终止王小姐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在仲裁期间支付了王小姐的工资损失。王小姐同意根据公司的安排在下属工厂工作三个月
案例介绍
王小姐于2008年7月15日进入上海的一家公司。当天,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根据合同,王小姐担任产品设计部经理助理,月薪7500元
进入公司后,王小姐的工作也很顺利,因为公司位于市中心,工作环境好,而且周边交通也很方便。王小姐对这份工作很满意。今年三月初,王小姐的主管通知她,由于下属工厂的加工任务紧迫,人手不足,王小姐被要求在工厂工作三个月。考虑到工厂位于郊区,需要从家里多次转移到工厂,每天上下班都要花很长时间,王小姐很不情愿。监事表示,这是公司同意的,不能更改。她要求王小姐克服困难,坚持三个月。王小姐告诉主管,她的职位是经理助理,不应该在下属工厂工作。此外,她担心自己会被留在工厂很长一段时间,所以王小姐坚决拒绝。在几次谈判失败后,2009年3月20日,公司向王小姐发出解雇通知,以王小姐不服从主管的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王小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撤销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在仲裁期间支付工资。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了她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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