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负伤;(二)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遭受暴力和其他事故伤害的;(四)外出工作期间患职业病的,因工负伤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受伤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2004年保险与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九项规定“无个人责任或非个人主体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发生在规定的时间和必要的上下班路线上”进行比较,取消了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和必要的上下班方式、无个人责任和非个人主体责任两个条件,扩大了工伤的适用范围,降低工伤职工的举证责任
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该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因事故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尚未完成工伤鉴定的职工,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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