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价证券质权自权利的设立如何
一般是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有关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设立的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权利质权的性质
关于权利质权的性质,主要有权利让与说和权利出质说两种观点:
(一)权利让与说
权利让与说认为,原来质权的标的限于有体物,而所谓质权本仅指物上质,权利之上不可以设立质权。权利质权实际上是以担保为目的,而为权利的让与。尤其是债权质,质权人有直接收取质权标的债权的权能;如果不把债权的出质看作是债权的让与,则无法说明其理由。
(二)权利出质说权利出质说又称权利标的说。此说认为,权利质权与物上质权在本质上并无差别,所不同的只是其标的而已:物上质权以物为标的,而权利质权以权利为标的。权利人让与有交换价值的权利,与让与有交换价值的物,应依同一的理由,权利可以是交易上的标的。至于设定一般权利质权须依权利让与的规定,以及债权及其质权人可以直接收取质权标的债权,只不过是为了方便而已,不能直接视之为权利让与。出质的权利仍然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取得的是与出质权利不同的权利即质权。因此,权利质权性质上应是以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此说为通说。
三、法律质权的法律特征
(二)质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三)质权是动产与某些权利;
(四)质权是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或者登记为生效要件;
(五)质权是就质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六)质权是兼具留置效力和优先效力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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