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押设立中的权利人
时间:2023-07-09 02:20:17 4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权利质押。权利质押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汇票、本票、存单。

(2)国债、金融债券、大企业债券、存款单。

(3)股份、股票。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具体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

(5)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6)仓单、提单。

(7)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8)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普通债权质押与其他权利质押有的区别

一.标的性质不同

普通债权质押标的为普通债权,即通常意义上的记名债权,而非证券表示的债权,它是一种相对权、请求权;股份质权的标的在实质意义上是一种社员权,而知识产权质权的标的是无体财产权,是绝对权,对世权。

二.设立形式不同

普通债权质押设立形式因各国立法不同而存在差异,一般分为两种,一种仅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而无须其他形式;另一种则为书面形式。但对于证券债权而言,一般以交付为要件,而股份质权、知识产权质权则需订立书面合同,并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三.实现方式不同

普通债权质权的实现与其他权利质权实现虽然大体相同。但普通债权质权人实现其质权要以债权人的身份向入质债权的债务人即第三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通过变卖、拍卖等方式加以实现;而股票、知识产权均可以通过拍卖及变卖方式实现。

四.风险程度不同

普通债权的相对性及其入质条件的简单和缺乏彰显其权利存在的有价证券,使得其实现往往更依赖于出质人与第三债务人的诚信。在债权设质后,质权人若通过清偿、抵销、免除或更改等行为来消灭入质债权或减少入质债权的债权额,以及第三债务人恶意向出质人履行,都有可能是质权人的质权落空。因此普通债权质押存在较大的风险;而对于证券质权、股份质权、知识产权质权而言,权利的确定性较普通债权强,且设立条件严格,实现方式多样,其风险相对而言较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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