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权利质押范围
时间:2023-04-04 22:12:48 2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所谓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权利质押的范围比较窄,将可以质押的权利列举性规定为,证券债权、股权债权和知识产权,而将普通债权的质押概括性地归于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中。

一、股权质押的有效情形是什么

股权质押的有效性如下:

1、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

2、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一般应包括质物和孳息;

3、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股权质权人享有的权利一般包括优先受偿权、物上代位权和质权保全权;

4、出质人对出质股权的权利一般包括出质股权的表决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和余额返还请求权。

二、什么是股权质押有什么作用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关于作用:股权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股权质押担保力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债权的安全,与质权人的切身利益相关。

三、债务可以作为质押物吗

普通债权可以质押。我国《民法典》并未规定普通债权不可以作为质押物做质押,所以以债权进行质押是允许的,合法的。

所谓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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