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权利质押的范围比较窄,将可以质押的权利列举性规定为,证券债权、股权债权和知识产权,而将普通债权的质押概括性地归于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中。
一、股权质押的有效情形是什么
股权质押的有效性如下:
1、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
2、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一般应包括质物和孳息;
3、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股权质权人享有的权利一般包括优先受偿权、物上代位权和质权保全权;
4、出质人对出质股权的权利一般包括出质股权的表决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和余额返还请求权。
二、什么是股权质押有什么作用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关于作用:股权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股权质押担保力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债权的安全,与质权人的切身利益相关。
三、债务可以作为质押物吗
普通债权可以质押。我国《民法典》并未规定普通债权不可以作为质押物做质押,所以以债权进行质押是允许的,合法的。
所谓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
全文55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