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押的设立时间是什么
时间:2023-08-18 10:11:30 1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民法典规定,通过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等进行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如果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权利质押对于质押人有什么要求

1、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

2、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3、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

4、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本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

5、已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6、按《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核定,原则上信用等级必须为A级(含)以上;

7、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8、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制度健全,主要经济和财务指标符合银行的要求;申请中长期贷款的项目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作为质物的动产或权利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出质人必须依法享有对质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向银行书面承诺为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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