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押的生效条件包括: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如果缺少权利凭证,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等。
权利质押的生效条件包括以下几点:如果是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如果是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如果缺少权利凭证,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等。
权 利 质 押 的 质 权 人 应 具 备 哪 些 条 件 ?
根据提供的核心内容,质押权人在质押过程中不具有处分质押物的权利。质押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在质押中,出质人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质权人是债权人,对质押财产享有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权利质押的生效条件包括以下几点: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如果缺少权利凭证,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等。质押权人在质押过程中不具有处分质押物的权利。质押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在质押中,出质人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质权人是债权人,对质押财产享有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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