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后职业病可以重新鉴定,但无法获得补偿
用人单位未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和辅助检查结果,结合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劳动者对所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参照劳动者自述,利用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资料,作出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结论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或者用人单位解散、破产,用人单位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有异议的数据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断;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根据2011年12月3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是指接触粉尘引起的疾病,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职工职业活动中的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根据2013年12月30日修订的《职业病分类目录》,包括10大类132种职业病,分别为:尘肺病。矽肺、煤工尘肺等职业放射病。有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等职业中毒。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物理因素与职业病。有中暑、减压病等
5.生物因素引起的职业病。炭疽、森林脑炎等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有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有化学性眼烧伤、电光性眼炎等
耳鼻喉职业病。有噪声性耳聋、铬鼻病
职业性肿瘤。石棉引起的肺癌、间皮癌、联苯胺引起的膀胱癌等
全文61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