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辞退以下员工: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员工;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员工;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员工;
5、因员工欺诈、胁迫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
7、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员工;
8、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0、经济性裁员时,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私人企业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私人企业辞退员工的补偿标准是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待遇的情况来进行补偿,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具体情况下还应当结合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其补偿标准应该根据上述规定来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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