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理顺工资分配关系,优化工资分配结构,充分发挥工龄工资在工资分配中的功能和作用,进一步增强企业凝聚力,更好地调动和激励广大职工安全生产积极性,根据铁道部《关于2012年增加企业职工工资的指导意见》(铁劳卫〔2011〕204号),结合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调整工龄工资标准实施方案》,经2012年3月26日·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同日提交·局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报铁道部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工龄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范围
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实行标准
实行标准由原一人一年4元调整如下:
1.工龄1~10年的,工龄工资一人一年5元;
2.工龄11~20年的,工龄工资一人一年7元;
3.工龄21~30年的,工龄工资一人一年9元;
4.工龄31年及以上的,工龄工资一人一年11元。
三、工龄计算
1.计发工龄工资的工龄计算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职工因休病、事假在一个自然年内工作时间不满6个月的年度,不作为计发工龄工资年限。
3.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等折算的工作年限,不作为计发工龄工资年限。
4.计发工龄工资的工龄计算公式为:
计发工龄工资的工龄=计发工龄工资当年年份-参加工作时间年份-不作为计发工龄工资年限(不含折算工龄)。
四、计发办法
1.工龄工资采取分段、分标准、累进递增方式按月计发,自一年1月份起增发。
2.工龄工资计算公式为:
(1)工龄1~10年的,工龄工资=工龄×5元
(2)工龄11~20年的,工龄工资=(工龄-10)×7元+50元
(3)工龄21~30年的,工龄工资=(工龄-20)×9元+120元
(4)工龄31年及以上的,工龄工资=(工龄-30)×11元+210元
3.新参加工作人员(含各类高校毕业生和学徒、熟练制人员),自参加工作次年起计发工龄工资。
4.新调入工作人员(含复员、退伍、转业军人),自调入次月起计发工龄工资。
5.职工请病、事假的,工龄工资按实际出勤工作日(班)计发。
6.职工因工伤停工留薪、脱产带薪入学期间的,工龄工资正常计发。
7.女职工休育儿假期间的,工龄工资按75%比例计发。
8.职工发生旷工的,停发当月工龄工资。
五、办理程序
各单位劳资部门应准确计算职工工龄及工龄工资,将职工名册及工龄工资执行标准交财务部门作为发放依据,一年1月份重新核定一次,并做好工龄工资日常考核与发放工作。
六、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调整工龄工资标准工作,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是体现了企业对职工长期积累贡献和现实在岗贡献的激励作用,是激发广大职工劳动热情和创造精神的重要措施,按照把好事办好的总体要求,精心组织安排,全力抓好落实。
2.各单位要切实做好对职工宣传教育和思想引导工作,使广大职工能够感受到部党组的关怀,感受到铁·多元化经营发展与职工切身利益的密切关系,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3.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各项纪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认定的政策规定,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发职工工龄工资,确保国家、铁道部以及·局工资政策的严肃性、规范性。
4.各单位要按照·局调整工龄工资标准工作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制定措施,周密安排,归口负责,稳妥实施。采取先发放、后审批方式组织实施此项工作,调整后的工龄工资必须在2012年4月15日前全部发到职工手中。
5.本通知由劳动和卫生处负责解释。前发有关工龄工资管理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相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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