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开发商未完备“五证”的情况,建议购房者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鉴于开发商“五证”未齐备,购房者应当审慎考虑是否继续购买该房屋。这样能够有效规避因为证件不齐全而可能对购房者造成的经济损害;
其次,如果已经购买或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交付了款项并签署了相关合同,一旦得知真相,便有权选择要求解除购房合同;
最后,若开发商拒绝积极配合解决问题,购房者可以向所在地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投诉,必要时甚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所谓“五证”,分别为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只有在取得前述四个证书之后,才能够申领到预售许可证。因此,当开发商无法提供完整的“五证”时,必然意味着其尚未获得预售许可证。在此情况下,双方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购房者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房款、利息以及不超过已支付房款一倍的损失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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