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租赁合同吗
不是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最长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合同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吗
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而是一般管辖。民事专属管辖包括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和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除此之外的民事纠纷诉讼,都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
民法典对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没有作出规定,而民事诉讼法规定,租赁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而是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租赁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处理方式:
1.当事人协商,协商一致的按照约定的内容处理;
2.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基层组织调解;
3.纠纷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4.纠纷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约定仲裁的,可以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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