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每项合同都必须采取书面方式订立,实际上,合同形式可以涵盖书面、口头及其他多样性。
然而,当法律条文、行政规章或者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明确的协议要求使用书面方式时,则须严格遵守这项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针对性地列出以下条款,将必需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各类合同列举出来:
1.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契约;
2.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交换、出资、赠与或抵押等行为所涉及的合同事务;
3.与居住权益相关的合约;
4.表述地役权准则的合同;
6.各类借贷合同;
7.租赁期在六个月及以上的租赁合同;
8.融资租赁合同;
9.保理业务相关认定书;
10.建设工程项目合同;
11.委托监理协助监督建设工程进度的定金;
12.技术开发协作协议;
13.关于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方面的确认文件;
14.物业服务协议。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民法典》四百六十九条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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