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书面订立的合同主要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很多领域方面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例如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二、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具备哪些要求
(一)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二)条件在将来是否会发生,当事人是不能肯定的,如果当事人将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合同失效的条件,视为根本未附条件。
(三)条件应由当事人议定,如果合同中附有法定条件视为未附条件。
(四)条件必须合法。
(五)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三、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要素是什么
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要素:
(一)合同有两方或者多方主体;
(二)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
(三)实践合同必须履行给付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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