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
一、人民陪审员涉及群体的利益和公共的利益;
二、案件受到广泛关注的;
三、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的,由陪审员参加审理。
人民法院审判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案件,或者被告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应当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有什么权利
有参加审判活动等权力;有履行审判职责等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照本法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五条人民陪审员到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
(二)参加案件调查;
(三)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
(四)参加案件评议。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适用有关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
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应当遵守审判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人民法院审判前款规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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